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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员工辞职的手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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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员工辞职的手续

刘女士被招聘为某公司作为总经理助理,兼任项目经理,于2004年6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不久公司总经理发现刘女士在工作时间,经常随便脱岗、串岗,尤其严重的是与国外客户沟通不力,造成公司大量款项不能收回,因此决定调其到销售部任文员一职。

    2006年10月8日上午,总经理让办公室主任口头通知刘女士调岗之事,并告诉其工资调至相同岗位其他员工水平。刘女士听后当即表示不同意。办公室主任经请示总经理后把公司的决定转告了刘女士:若不同意执行公司决定,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她自己辞职也可以。刘女士经考虑后表示同意辞职。

    次日,刘女士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公司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刘女士表示不同意公司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遂找到总经理。总经理表示,辞职是你提出来的,给予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已经不错,想再多要,可能性不大……

    刘女士看再往下谈希望不大,工资结算手续未办理就去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是:公司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13.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156.8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双方不能就岗位变更、工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刘女士主动辞职,但没有提供证据,不能认定。刘女士在2006年10月9日实际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公司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依法按刘女士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坚持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能支持。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相同。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至此这起劳动争议划上了句号。

    若分析这起企业败诉案例的原因,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关键情况:公司认为刘女士是辞职,但未能向劳动争议委员会和法庭提供证据,因此,辞职未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若是公司总经理在得知刘女士要求辞职时,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并妥善保存,公司支付1.2万的结局就要改写,甚至这起劳动争议就不会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或劳动工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但仅仅强调法律意识还远远不行,必须将法律意识具体化,否则,法律意识就是空架子。
编辑: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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