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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提前通知时间可用年休假抵充吗?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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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提前通知时间可用年休假抵充吗? 2周前小斯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适逢小斯还有2周年休假没有休完,因此小斯向公司提出,后面两周算做休假,同时承诺会在此之前办理完一切交接手续。小斯的要求被公司拒绝了。 小斯的情况带有一定普遍性,作为劳动者,他既有解除合同前提前通知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问题是两者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员工,他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如果说在一般的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的工作情况核准员工的休假申请,那么在最后的30天聘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也依然存在并没有被剥夺。对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求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然而,如果作进一步分析,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并非公司有无权利核准休假,而是其是否滥用了这项权利。公司对休假申请采取无端拒绝方式,那么就是滥用权利的表现。因此,如果劳动者遇到了与小斯相同的状况,建议继续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明确告知不批准休假的理由,如果公司确因工作交接等原因无法安排休假,那么劳动者也应给予配合;如果公司无理由一意孤行侵害劳动者的休假权利,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各种申诉和投诉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争论也引发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年休假具体休假程序及方法。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以后的文件中又作出具体实施将有国务院具体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前,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自行确定。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当年的年休假应当年使用,不得累计。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可以在一定的年限内累计使用,这些规定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对错。在目前情况下,各单位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执行年休假。 二、有些员工经常加班,用人单位也开出了调休单,但员工却因工作太忙一直没有调休。如果离职,这些未休完的调休该怎么处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买回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也就是买回。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按200%标准买回,或者安排员工在离职前休假。如果用人单位不对这部分调休给予补偿,就相当于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进行了无偿加班。 三、有些员工在辞职时,提出用自己已有的调休或公休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比如,8月13日提出辞职,因为手里有10天的调休单(或公休),是否可把提前通知期减少10天,可在9月2日就离职呢? 要知道,之所以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让单位有一定的时间对辞职行为作出充分评估,对工作进行必须的交接,以减少辞职给本单位带来的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辞职职工不能用调休单来替代辞职的提前通知时间。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另当别论。 四、辞职职工是否可以向单位支付自己1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通知期呢?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都有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但劳动者不可以这样做。 因为这种情况与用人单位对被解除合同职工的提前通知的目的不相同,单位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是为让劳动者在寻找新工作时有基本生活保障,可减少被解除合同的损失;而劳动者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则完全可能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但是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允许劳动者用钱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只不过是加倍给予,即给单位2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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