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HR管理库 | 政策法规 | 案例集锦 | 企业管理 | 资格认证 | 经理人库 | 图片中心 | 下载中心 | HR·社区 | 
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案例集锦 >> 员工关系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此案应如何计算仲裁时效?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0    
          ★★★ 【字体:

此案应如何计算仲裁时效?

    2006年9月初,我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随即向单位进行了申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损失。单位领导开会研究后,于2006年11月20日书面通知我维持原决定,但提出了两个补偿方案,供我同单位经办部门协商。协商后,经办部门却未将协商结果报告领导,说要暂缓一下。2006年12月22日我打了个报告给经办部门,这次他们口头答应尽快报告,但至今仍没有行动。请问,仲裁时效应当从哪一天起算?

                                                                   孙先生

孙先生: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关于劳动争议的起算日问题,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是实践当中,由于一些原因,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时间并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虽然单位2006年9月已经向您发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是由于您随即向单位主张了权利,因此2006年9月并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那么,您的仲裁时效到底应从哪一天算起呢?既然单位是在2006年11月20日向您作出书面通知维持解除合同,如果您对解除合同不服,则仲裁时效应从2006年11月20日算起;如果您对补偿的标准不服,则时效应从单位将最终的补偿结果告知你算起。但是,由于单位在12月22日给你的是口头承诺,我建议最好在2007年1月18日前申诉。

编者:青慧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HR·经理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