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案例集锦 >> 员工关系 >> 文章正文 | 今天是: |
无证驾车虽属违规 上班摔伤应属工伤 | ||||
作者:杨维松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0 ![]() |
|
|||
无证驾车虽属违规 上班摔伤应属工伤 2006年12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因无证驾驶摩托车摔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历时1年终告结束。 2005年5月30日晚,江苏省无锡市斌斌服饰公司保安方国平驾驶摩托车上夜班时不慎摔到。在工作了一会儿后,方国平感到右臂疼痛难忍。经医疗救治,发现方国平的右锁骨中段骨折。2006年1月24日,方国平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向斌斌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斌斌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说明,认为方国平无证驾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又依据斌斌公司保安队长提交的证明和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陈述及方国平其他同事的陈述材料,认定方国平受到的伤害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决定认定方国平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斌斌公司不服,于5月25日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人民政府复议后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斌斌公司仍然不服,于8月3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方国平受伤情形符合机动车事故的规定。第二,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斌斌公司未能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因此斌斌公司提出的不能认定方国平为工伤的意见缺乏依据。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斌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方国平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无锡市劳动保障局依据有关证据,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无锡市劳动保障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方国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10月8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12月1日,斌斌公司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斌斌公司认为,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队的情况说明,同时方国平两证皆无驾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形,所以不得认定为工伤。 方国平发生交通意外后,交警部门为什么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呢?原来,事故发生在晚上11点多钟,现场没有目击者,方国平当时也未报警,交警部门根本没到现场。情况说明是方国平后来补报案时,交警部门根据方国平的描述补写的。 二审庭审中,无锡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带队参加了答辩。他们认为,斌斌公司必须找出方国平并非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证据才能撤销工伤认定。如果斌斌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材料采纳方国平的主张并无不当。 经激烈辩论,合议庭认为,方国平无证驾车的行为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其行为与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同一法律调整范畴,两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斌斌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6年12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青慧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入会章程 | 招商合作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用户留言 | 管理登录 | |跨境菊桔韩妆公众号:jjhz9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