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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职工怀孕咋办?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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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职工怀孕咋办?

    我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终止营业,原因是公司营业执照届满,合资到期,所以公司决定注销旧公司,成立另外的新公司。旧公司人员的合同一律签至12月20日,并且在结束营业前几个月,公司召开全员大会宣布此事。但现未注销营业执照,只是处于清算期间。在终止营业前,公司曾发表格向全公司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摸底调查,结果未有人填写已怀孕的资料。于是,公司对员工进行工龄补偿后便与这些员工终止了合同。但近段时间有一女员工说她已经怀孕了,要求公司作出赔偿,并说她本人是在公司结束营业之后,也就是2006年12月30日才发现怀孕的。

    请问鲁老师,我们旧公司已结束了,旧公司还有义务赔偿这名员工吗?我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ruoshi020

ruoshi020: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据此,如果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则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那么,办理离职手续后,职工可以反悔吗?《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由于该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并未发现自己怀孕,因此其在离职手续上签字属于对终止行为有重大误解,她可以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这也就是说,职工在终止决定上签字,也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

    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既是合同到期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缘故。“三期”女工合同期满不能终止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单位经营期满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吗?回答是肯定的。既然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已经灭失,劳动关系自然成了无本之木。因此,单位终止其合同并不违法。

    关于“三期”女工终止合同时,原单位是否应给予额外赔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职工既然是诉诸法律,对仲裁部门和法院来说也是一个考验。但是,我个人认为,单位可以考虑其怀孕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编者: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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