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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双重”享受吗?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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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双重”享受吗?

鲁律师: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5个月前生完小孩,这两天刚拿到社保局开出的一张支票,支票中包括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但现在朋友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要求其将生育津贴返还公司(否则将从其下月工资中扣回),理由是产假期间(四个月)公司已经支付了她工资,请问公司的该种要求是否合理?我的朋友是否可以领取公司工资而不必退还生育津贴,对此有否相关法律依据?

                                                      孙先生

孙先生: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则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给您朋友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 编者: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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