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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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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问:朱某原系我单位的一名职工, 1993年8月到我单位工作。1998年12月25日上午,朱某参加油气产销总厂教师例会,会议结束后,朱某与补习教师许某、刘某一起下楼,后朱某与许某、刘某二人分开,独自走回工厂,自此不知去向,下落不明。

    2003年5月,朱某之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死亡。法院公告期满后,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朱某死亡。2004年3月,朱某之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朱某为工伤,并请支付各项补助费用。仲裁委受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驳回申诉请求”。

    朱某之父不服,于2005年9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竟然判决朱某为工伤,并要求我单位支付相关待遇。我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维持了该判决。

    请问:法院有权直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吗?对于两审法院的判决,我单位到底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工伤类劳动争议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认定的权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除非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的,方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只能运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判决,是无权作出工伤认定的,两审判决是明显的程序违法结果。

    对于目前的两审结果,贵公司应当积极地进行申诉,提请人民法院再审。如果职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单位可以以法院程序违法提出执行异议。

编者: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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