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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 ||||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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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鲁律师: 我是新疆博乐州的一个劳资员,有一个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要请教一下。 我哥哥是新疆克拉玛依油田的一名职工,在今年8月12日乘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该单位现口头上已认定其为工伤,但在当地(克拉玛依)工伤认定操作过程中,必须先由申报工伤者出具当地交警部门的赔偿意见,然后再补足其差额部分,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双重赔偿。 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了解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的一种社会行为,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二者应是互不影响。通过上网我咨询过律师,得到的回答是应该双重赔偿,但当地(克拉玛依)律师说在新疆只能赔偿一头。 我干了十三年的劳资员工作,《中国劳动保障报》一直是我工作中的良师益友。现请教鲁志峰律师:职工在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中,能否享受双重赔偿?如能享受,我要通过什么方法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徐女士 徐女士: 你好!感谢你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妥当与否,仅供参考。 关于在工伤与民事伤害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能否双重享受的问题,在工伤争议处理中,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只有在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方可以工伤待遇补足。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考虑到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民事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或者由于侵权人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竞合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同时享受并不矛盾。 我个人倾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工伤职工不能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因为,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一项待遇不应双重享受,何况医药费、住院费这些费用,只有一套正式发票,职工不可能报销两次。当然,在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选择上,我认为,职工有权自己决定。 (编辑:青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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