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案例集锦 >> 员工关系 >> 文章正文 | 今天是: |
委托代办合同难掩劳动关系事实 | ||||
作者:陆伟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 |
|
|||
委托代办合同难掩劳动关系事实 案情介绍 老姜是四川省某县的乡邮递员,1975年至今从事邮递员工作。1987年2月,县邮政局与老姜签订了《公社邮递员合同》,约定期限5年。和老姜一样,还有一些老乡镇邮递员在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参加工作,工龄分别在20年—40年。1992年,县邮政局与他们签订了《农村邮递代办合同》。 这些邮递员像正式职工一样有工作职责、劳动纪律,也有考核奖惩办法。现在,这些老职工快到退休年龄了,但养老成了问题,因为县邮政局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县邮政局认为,乡邮递代办员属于“委托代办”,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老姜等与县邮电局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法理分析 委托代办合同不能掩饰劳动关系的实质。 界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主要看6条: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存在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二看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三看双方之间有无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存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四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在劳动关系中,单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五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六看劳动者是否使用单位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单位的资本、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如果满足了前述除第2条外的其他5条标准,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以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受托人报酬。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受托人虽然也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作为受托人的身份是独立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不受委托人的管理和纪律束缚。 从《农村邮递代办合同》内容看,代办员从事的邮递业务是县邮政局主营业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劳动者需接受单位的培训,参加考评,必须按照邮电局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各项业务,执行通信纪律和劳动纪律;邮电企业付给代办员报酬;邮电企业发给代办员邮政专用工具等。因此,县邮政局与老姜等“代办邮递员”之间虽然规避了劳动合同的名称,但因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也符合劳动关系的6条标准,其关系实质应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县邮政局用委托代办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专家建议 县邮政局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老姜等邮递代办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附随义务。 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诸如单位的考勤、任务分配和奖惩等可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叶子)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入会章程 | 招商合作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用户留言 | 管理登录 | |跨境菊桔韩妆公众号:jjhz9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