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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送同事回家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引起争议
作者:江南 佳木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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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送同事回家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引起争议——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合法合理

日前,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起工伤认定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这起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魏建国系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职工。2005年8月19日17时35分,魏建国下班后,同事陈锡范想搭魏建国的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魏建国便驾驶摩托车送陈锡范去亲戚家。送完陈锡范后,魏建国继续驾车回家。17时45分许,魏建国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经医疗救治,魏建国为左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足前掌缺损。

    2005年11月13日,魏建国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1月24日,无锡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魏建国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华联公司认为魏建国的事故与正常的上下班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服工伤认定,于3月17日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无锡市人民政府经过行政复议认为,魏建国下班后顺路送工友去亲戚家并不能否定魏建国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魏建国17时35分打卡下班,17时45分许发生事故,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维持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华联公司仍不服,于5月22日向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建国下班后送同事去亲戚家,虽然原来的回家行车路线有所改变,但是没有背离回家的方向,因此,魏建国是在合理的路线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

    8月10日,南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8月22日,华联公司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认定魏建国不属于工伤。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魏建国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且魏建国下班送同事与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故魏建国在同事中途下车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据此,无锡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华联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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