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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纠纷尘埃落定
作者:记者(夏…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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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休息日是否为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请看——

一起工伤纠纷尘埃落定

日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一起因员工外出培训期间意外身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这起备受当地社会各界关注的特殊的工伤争议案件终于有了定论。

事发:外出期间上厕所意外身亡

    当事人罗某原是湖南桑植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05年9月经个人申请及单位同意后,被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桑梓公司)录用。同年9月10日,罗某被桑梓公司派往冷水江市某电厂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技能培训学习,同去学习的还有彭某等5人,安排住在该电厂附近的一居民楼内。10月18日早晨6点钟左右,同一宿舍学员彭某上厕所时发现罗某倒在厕所门前的水泥地面上,头、口、鼻流血,人事不省。彭某立即叫醒房东和另外几名学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当即对罗某采取了抢救措施,半小时后罗某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罗某的意外身亡,不仅带给他家庭沉重的打击和悲痛,也由此带来了法律上系列的争议:罗某的情况究竟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争议:上厕所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2005年11月8日,桑梓公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劳动保障局派专人前往冷水江市罗某死亡现场进行了调查勘验,确认罗某是在外出培训学习期间,上厕所时摔倒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桑植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劳动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解释:“考虑到实际工作中,职工除了在本单位工作外,有的还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如果这时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认为罗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2006年1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罗某为因工死亡。

    桑梓公司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后不服,认为罗某虽然是因工外出期间,但其是上厕所时自己摔倒受伤而亡,属于在休息时间死亡,并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应认定不属于工伤,遂于2006年3月8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复议时认为,罗某根据复议申诉人的安排赴冷水江市某电厂参加技术培训,属于因工外出,其外出学习、培训的整个期间都是因工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上厕所”是任何自然人都具有的自然生理现象,虽然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是不可分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罗某在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因上厕所摔倒而死亡,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桑植县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应予以维持。


法院两审:以人为本,认定罗某为工伤

    2006年4月5日,桑梓公司因不服桑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结论,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桑梓公司认为,罗某虽然是在外出学习期间死亡,但事发当日是罗某的轮休日,本身就属于休息日,且学习时间不是24小时的,有相应的休息时间,罗某是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死亡,且罗某是因上厕所自己摔倒导致死亡,并非工作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范围。桑植县劳动保障局则认为,罗某外出学习期间死亡情况属实,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结论适用法律适当,符合政策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桑梓公司委派前往冷水江市某电厂参加技能培训,属于因工外出;事发时罗某在轮休期间,系正常的工作安排,属于工作时间。原告认为罗某在休息期间死亡,而非工作时间的观点不予支持。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桑梓公司认为罗某的死亡不是因“工作原因”的观点不予采纳,依法作出维护桑植县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的判决。

    桑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6月25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受桑梓公司委派,前往冷水江市某电厂参加为期两个月的技能培训.外派期间,罗某在轮休时上厕所摔倒死亡,轮休系正常的工作休息时间,是学习期间的正常活动,是一名劳动者应获得的基本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桑梓公司未能提供罗某不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和法定理由,在排除其他非工伤认定因素后,应认定罗某在轮休时上厕所摔倒死亡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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