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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纠纷尘埃落定 | |||||
作者:记者(夏…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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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一起因员工外出培训期间意外身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这起备受当地社会各界关注的特殊的工伤争议案件终于有了定论。 事发:外出期间上厕所意外身亡 当事人罗某原是湖南桑植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05年9月经个人申请及单位同意后,被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桑梓公司)录用。同年9月10日,罗某被桑梓公司派往冷水江市某电厂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技能培训学习,同去学习的还有彭某等5人,安排住在该电厂附近的一居民楼内。10月18日早晨6点钟左右,同一宿舍学员彭某上厕所时发现罗某倒在厕所门前的水泥地面上,头、口、鼻流血,人事不省。彭某立即叫醒房东和另外几名学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当即对罗某采取了抢救措施,半小时后罗某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罗某的意外身亡,不仅带给他家庭沉重的打击和悲痛,也由此带来了法律上系列的争议:罗某的情况究竟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争议:上厕所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2005年11月8日,桑梓公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劳动保障局派专人前往冷水江市罗某死亡现场进行了调查勘验,确认罗某是在外出培训学习期间,上厕所时摔倒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桑植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劳动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解释:“考虑到实际工作中,职工除了在本单位工作外,有的还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如果这时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认为罗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2006年1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罗某为因工死亡。 桑梓公司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后不服,认为罗某虽然是因工外出期间,但其是上厕所时自己摔倒受伤而亡,属于在休息时间死亡,并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应认定不属于工伤,遂于2006年3月8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复议时认为,罗某根据复议申诉人的安排赴冷水江市某电厂参加技术培训,属于因工外出,其外出学习、培训的整个期间都是因工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006年4月5日,桑梓公司因不服桑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结论,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桑梓公司认为,罗某虽然是在外出学习期间死亡,但事发当日是罗某的轮休日,本身就属于休息日,且学习时间不是24小时的,有相应的休息时间,罗某是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死亡,且罗某是因上厕所自己摔倒导致死亡,并非工作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范围。桑植县劳动保障局则认为,罗某外出学习期间死亡情况属实,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结论适用法律适当,符合政策规定。 (编辑:青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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