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依法行使辞职权
案情简介
赵军有一定的软件研发能力,被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看中。2005年4月,赵军与该公司达成劳动合同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公司与赵军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625元,赵军承担某软件开发项目。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公司出资2500元让赵军接受1个月的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军至少在公司工作两年。若赵军调离,要赔偿公司培训费2500元。如由于赵军的调离造成该项目研发失败,赵军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005年6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军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资支付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改变了劳动合同意向书中“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按1625元支付”的内容。赵军没有提出异议。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签字,赵军也签了字,劳动合同开始实际履行。以后公司每月向赵军支付1000元左右的工资,赵军一直认可。
但是赵军负责的研发项目并不顺利。2006年2月26日,赵军没有上班。经公司多次催问,赵军表示要辞职。由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研发人员,致使该项目无法进行。公司多次要求赵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被拒绝, 赵军称已经辞职。公司遂于4月6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军赔偿培训费2500元、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仲裁中,赵军提出,双方在2005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意向书约定工资1625元,但是公司后来只给1000元,没有按照约定给他工资,公司违约在先,他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赵军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如何依法履行辞职权?
法理分析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经预告后离职,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满30天后可以离职。但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离职是违约的除外。另一种是随时离职,即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利。
本案中,赵军认为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意向书的约定支付工资。但是意向书不是劳动合同,意向书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已,劳动合同才是确定工资的合法有效的文书。赵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虽比劳动合同意向书的约定低,但赵军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已实际履行,显然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赵军辞职时是在试用期内,公司又没有侵害他的权益。显然,赵军既违反了《劳动法》,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按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劳动合同,赔偿培训费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专家建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决定雇用或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亦有权选择职业或辞职。但是,劳动者并不是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行使辞职权,尤其是职业能力较强的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往往会遇到更多的阻力,因此更应依法行使辞职权。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除企业要合法地雇用、辞退员工,员工也要合法、理性地行使辞职权。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辞职的时候,最好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让用人单位签字。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证明自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辞职权。另外,劳动者辞职前最好先按照规定履行完交接手续,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编辑: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