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HR管理库 | 政策法规 | 案例集锦 | 企业管理 | 资格认证 | 经理人库 | 图片中心 | 下载中心 | HR·社区 | 
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HR知识库 >> 员工关系 >> 劳动关系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享有哪些保护、保健待遇?
作者:转载者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 【字体: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享有哪些保护、保健待遇?

1、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作为单位,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2、对女职工在孕期的保护、保健待遇:
    (1)作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工间休息,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3)女职工产前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单位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孕产妇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是必要的。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检测。
    (5)孕、产妇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女职工因怀孕反应厉害,经医师批准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处理。
    (7)女职工因怀孕需要保胎,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休息的,可按病假待遇处理。
    3、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单位应给予的特殊保护:
    (1)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2)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
    (3)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如果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护、保健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编辑:智慧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HR·经理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