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HR知识库 >> 员工关系 >> 劳动关系 >> 文章正文 | 今天是: |
《劳动合同法》释义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
|
|||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调整机制。《劳动法》规定,(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给劳动者增加工资。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机制,订立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法》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代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法》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在这个法定的也是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编辑:(冰含)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入会章程 | 招商合作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用户留言 | 管理登录 | |跨境菊桔韩妆公众号:jjhz9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