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团体协议、团体契约等。内容可以包括:有关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问题;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有关劳动纪律的问题,制定本企业的厂规,确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的措施和制度;有关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有关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社会保险的办法。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第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谅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灵活有效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要体现职工在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决定权。通常程序是:⑴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⑵组织全体职工充分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或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⑶修改并正式通过集体合同。根据全体职工的意见,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过。⑷签字、备案。集体合同正式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得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依照法律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涉及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工会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向职工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加强指导和帮助,包括法律知识、政策精神、谈判技巧、争议协调等诸多方面。这是上级工会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又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⑶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摘自本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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