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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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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合同当事人义务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不提供转移去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十五日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凡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同时履行。

    劳动者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获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期内继续保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遵守约定。原用人单位作为对劳动者放弃部分就业权利的补偿,也应当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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