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在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应是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与本法无关,不应在本法中规定。经过研讨,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劳动者建议本法规定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事实上,社会保险手续无法跨地区转移已经影响了部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积极性。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地区间政策有差异等原因,城镇企业职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另外由于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步,办法不衔接,造成了大量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这些问题在客观上影响了部分劳动者加入社保体系的积极性。有关管理部门决定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进一步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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