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第二,未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具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和在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延缓终止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
第一,应当续订而终止。第二,应当延缓终止而终止的。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1.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纠正错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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