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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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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延缓终止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暂不终止,延缓至下列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这里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认是否患职业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是指表现出来的某些症状与患职业病的病人相似,但尚未确诊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未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经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确认未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在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产期、哺乳期时间,如前所述。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很难再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再过不足五年的时间,劳动者即可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客观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裁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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