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期届至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不会因期满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不管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本项包括劳动者事实上的死亡、拟制的死亡和失踪。三种情况都是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主体消灭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能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破产导致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主体消灭,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能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这些情况,都导致合同一方主体消灭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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