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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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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期届至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不会因期满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不管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本项包括劳动者事实上的死亡、拟制的死亡和失踪。三种情况都是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主体消灭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能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破产导致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主体消灭,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能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这些情况,都导致合同一方主体消灭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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