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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20人企业要与职工协商 新法规明年实施
裁员20人企业要与职工协商 新法规明年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dgenc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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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初审、再审,历经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电话请示等步骤,昨天下午,上海又诞生了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出席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评价:《条例》的诞生,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法规名称反映
  立法指导思想改变

  细心的上海市民或许还记得,去年的11月29日,当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有关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时候,当初法规的名称叫做《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可是昨天,当这部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式出台之际,条例的名称已经变成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法规条文从原先的23条增加到了现在的38条。
  法规名称的改变,法条的增加说明了什么?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的信息表明,条例名称的改变和法规条款的增加,反映的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因此在法规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性很有必要。

  签订集体合同应该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刚性原则,增强可操作性。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平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本项立法应当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性规定,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本项法规的修改,增加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并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表述,所以法规的名称也改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报酬要协商
  裁员20人也要协商

  职工的劳动报酬谁说了算?职工的福利和劳动定额谁说了算?单位要裁员20人谁说了算?昨天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给出了最明白最权威的回答:哪一方说了都不算,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如果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

  如果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这些如果一旦成为现实,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也作出了法律回答:集体协商不得拒绝。

  《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些条款在法规的初稿中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它们的增加是在经历了初审后,是在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法规条款表明一个意义:充实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体现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原则。已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充实并完善了集体协商的事项、集体协商的主体、集体协商的提出、集体协商的准备等等内容,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保护,依法落在实处,并加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协商代表履职
  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这是一个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或者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的时候,他们的工资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福利待遇是否会因为履职活动而被扣除?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依法保障了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利。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令记者眼睛一亮的关注点是“本企业产生”5个字,因为这看似普通的5个字,在昨天的该条例表决稿中是以黑体字形式出现的,这就意味着这普普通通的5个字,是在该法规经历了二审后重新修改并增加的。

  [法规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地方立法应当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和保障协商代表的相关权利是立法的必要。为此,该法规就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尤其是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范。法规二审稿中曾规定,“代表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履职活动”。后来有委员提出“3个工作日是指什么期间内的3个工作日,如果法规不做相关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法规表决稿将“协商代表权利”条款特意修改为“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
  《条例》体现立法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即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用法律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成为现实,同时又标志着协商机制的内容应该是刚性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对此部新法规给予的积极评价。

  他说,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一部法规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现在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处置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中,要对劳动者损害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定,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新出台的该部法规,很好体现了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两项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理念。立法实践证明,平等协商制度应当是刚性的,集体合同是可以签订的。构建和谐社会,处理好劳动者利益非常重要。集体合同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弱势群体利益。

  记者注意到,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在第6章同样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以35、36、37三条条款明确了违反条例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是,3条法律责任均不见惩处性内容,即没有强制性执行条款,这是什么原因?

  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表示,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目的在于赋予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是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旨在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中的某一方不愿意进行协商而对他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这是不适宜的。

  据介绍,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并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

  “但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在操作时很困难,几乎无法执行。”这位人士表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体现了立法者“依法设置并保护一种集体协商程序”的立法本意,“且协商的机制也设定得比较合理完善”。



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历经初审、再审,历经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电话请示等步骤,昨天下午,上海又诞生了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出席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评价:《条例》的诞生,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法规名称反映
  立法指导思想改变

  细心的上海市民或许还记得,去年的11月29日,当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有关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时候,当初法规的名称叫做《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可是昨天,当这部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式出台之际,条例的名称已经变成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法规条文从原先的23条增加到了现在的38条。
  法规名称的改变,法条的增加说明了什么?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的信息表明,条例名称的改变和法规条款的增加,反映的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因此在法规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性很有必要。

  签订集体合同应该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刚性原则,增强可操作性。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平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本项立法应当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性规定,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本项法规的修改,增加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并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表述,所以法规的名称也改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报酬要协商
  裁员20人也要协商

  职工的劳动报酬谁说了算?职工的福利和劳动定额谁说了算?单位要裁员20人谁说了算?昨天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给出了最明白最权威的回答:哪一方说了都不算,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如果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

  如果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这些如果一旦成为现实,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也作出了法律回答:集体协商不得拒绝。

  《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些条款在法规的初稿中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它们的增加是在经历了初审后,是在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法规条款表明一个意义:充实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体现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原则。已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充实并完善了集体协商的事项、集体协商的主体、集体协商的提出、集体协商的准备等等内容,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保护,依法落在实处,并加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协商代表履职
  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这是一个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或者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的时候,他们的工资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福利待遇是否会因为履职活动而被扣除?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依法保障了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利。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令记者眼睛一亮的关注点是“本企业产生”5个字,因为这看似普通的5个字,在昨天的该条例表决稿中是以黑体字形式出现的,这就意味着这普普通通的5个字,是在该法规经历了二审后重新修改并增加的。

  [法规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地方立法应当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和保障协商代表的相关权利是立法的必要。为此,该法规就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尤其是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范。法规二审稿中曾规定,“代表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履职活动”。后来有委员提出“3个工作日是指什么期间内的3个工作日,如果法规不做相关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法规表决稿将“协商代表权利”条款特意修改为“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
  《条例》体现立法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即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用法律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成为现实,同时又标志着协商机制的内容应该是刚性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对此部新法规给予的积极评价。

  他说,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一部法规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现在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处置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中,要对劳动者损害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定,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新出台的该部法规,很好体现了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两项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理念。立法实践证明,平等协商制度应当是刚性的,集体合同是可以签订的。构建和谐社会,处理好劳动者利益非常重要。集体合同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弱势群体利益。

  记者注意到,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在第6章同样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以35、36、37三条条款明确了违反条例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是,3条法律责任均不见惩处性内容,即没有强制性执行条款,这是什么原因?

  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表示,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目的在于赋予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是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旨在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中的某一方不愿意进行协商而对他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这是不适宜的。

  据介绍,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并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

  “但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在操作时很困难,几乎无法执行。”这位人士表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体现了立法者“依法设置并保护一种集体协商程序”的立法本意,“且协商的机制也设定得比较合理完善”。



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历经初审、再审,历经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电话请示等步骤,昨天下午,上海又诞生了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出席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评价:《条例》的诞生,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法规名称反映
  立法指导思想改变

  细心的上海市民或许还记得,去年的11月29日,当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有关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时候,当初法规的名称叫做《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可是昨天,当这部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式出台之际,条例的名称已经变成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法规条文从原先的23条增加到了现在的38条。
  法规名称的改变,法条的增加说明了什么?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的信息表明,条例名称的改变和法规条款的增加,反映的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因此在法规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性很有必要。

  签订集体合同应该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刚性原则,增强可操作性。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平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本项立法应当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性规定,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本项法规的修改,增加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并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表述,所以法规的名称也改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报酬要协商
  裁员20人也要协商

  职工的劳动报酬谁说了算?职工的福利和劳动定额谁说了算?单位要裁员20人谁说了算?昨天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给出了最明白最权威的回答:哪一方说了都不算,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如果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

  如果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这些如果一旦成为现实,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也作出了法律回答:集体协商不得拒绝。

  《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些条款在法规的初稿中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它们的增加是在经历了初审后,是在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法规条款表明一个意义:充实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体现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原则。已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充实并完善了集体协商的事项、集体协商的主体、集体协商的提出、集体协商的准备等等内容,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保护,依法落在实处,并加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协商代表履职
  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这是一个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或者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的时候,他们的工资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福利待遇是否会因为履职活动而被扣除?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依法保障了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利。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令记者眼睛一亮的关注点是“本企业产生”5个字,因为这看似普通的5个字,在昨天的该条例表决稿中是以黑体字形式出现的,这就意味着这普普通通的5个字,是在该法规经历了二审后重新修改并增加的。

  [法规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地方立法应当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和保障协商代表的相关权利是立法的必要。为此,该法规就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尤其是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范。法规二审稿中曾规定,“代表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履职活动”。后来有委员提出“3个工作日是指什么期间内的3个工作日,如果法规不做相关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法规表决稿将“协商代表权利”条款特意修改为“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
  《条例》体现立法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即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用法律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成为现实,同时又标志着协商机制的内容应该是刚性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对此部新法规给予的积极评价。

  他说,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一部法规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现在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处置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中,要对劳动者损害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定,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新出台的该部法规,很好体现了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两项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理念。立法实践证明,平等协商制度应当是刚性的,集体合同是可以签订的。构建和谐社会,处理好劳动者利益非常重要。集体合同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弱势群体利益。

  记者注意到,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在第6章同样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以35、36、37三条条款明确了违反条例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是,3条法律责任均不见惩处性内容,即没有强制性执行条款,这是什么原因?

  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表示,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目的在于赋予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是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旨在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中的某一方不愿意进行协商而对他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这是不适宜的。

  据介绍,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并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

  “但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在操作时很困难,几乎无法执行。”这位人士表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体现了立法者“依法设置并保护一种集体协商程序”的立法本意,“且协商的机制也设定得比较合理完善”。



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历经初审、再审,历经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电话请示等步骤,昨天下午,上海又诞生了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出席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评价:《条例》的诞生,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法规名称反映
  立法指导思想改变

  细心的上海市民或许还记得,去年的11月29日,当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有关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时候,当初法规的名称叫做《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可是昨天,当这部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式出台之际,条例的名称已经变成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法规条文从原先的23条增加到了现在的38条。
  法规名称的改变,法条的增加说明了什么?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的信息表明,条例名称的改变和法规条款的增加,反映的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因此在法规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性很有必要。

  签订集体合同应该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刚性原则,增强可操作性。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平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本项立法应当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性规定,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本项法规的修改,增加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并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表述,所以法规的名称也改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报酬要协商
  裁员20人也要协商

  职工的劳动报酬谁说了算?职工的福利和劳动定额谁说了算?单位要裁员20人谁说了算?昨天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给出了最明白最权威的回答:哪一方说了都不算,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如果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

  如果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这些如果一旦成为现实,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也作出了法律回答:集体协商不得拒绝。

  《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些条款在法规的初稿中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它们的增加是在经历了初审后,是在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法规条款表明一个意义:充实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体现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原则。已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充实并完善了集体协商的事项、集体协商的主体、集体协商的提出、集体协商的准备等等内容,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保护,依法落在实处,并加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协商代表履职
  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这是一个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或者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的时候,他们的工资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福利待遇是否会因为履职活动而被扣除?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依法保障了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利。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令记者眼睛一亮的关注点是“本企业产生”5个字,因为这看似普通的5个字,在昨天的该条例表决稿中是以黑体字形式出现的,这就意味着这普普通通的5个字,是在该法规经历了二审后重新修改并增加的。

  [法规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地方立法应当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和保障协商代表的相关权利是立法的必要。为此,该法规就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尤其是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范。法规二审稿中曾规定,“代表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履职活动”。后来有委员提出“3个工作日是指什么期间内的3个工作日,如果法规不做相关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法规表决稿将“协商代表权利”条款特意修改为“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
  《条例》体现立法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即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用法律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成为现实,同时又标志着协商机制的内容应该是刚性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对此部新法规给予的积极评价。

  他说,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一部法规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现在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处置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中,要对劳动者损害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定,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新出台的该部法规,很好体现了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两项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理念。立法实践证明,平等协商制度应当是刚性的,集体合同是可以签订的。构建和谐社会,处理好劳动者利益非常重要。集体合同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弱势群体利益。

  记者注意到,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在第6章同样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以35、36、37三条条款明确了违反条例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是,3条法律责任均不见惩处性内容,即没有强制性执行条款,这是什么原因?

  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表示,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目的在于赋予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是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旨在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中的某一方不愿意进行协商而对他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这是不适宜的。

  据介绍,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并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

  “但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在操作时很困难,几乎无法执行。”这位人士表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体现了立法者“依法设置并保护一种集体协商程序”的立法本意,“且协商的机制也设定得比较合理完善”。



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历经初审、再审,历经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电话请示等步骤,昨天下午,上海又诞生了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出席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评价:《条例》的诞生,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法规名称反映
  立法指导思想改变

  细心的上海市民或许还记得,去年的11月29日,当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有关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时候,当初法规的名称叫做《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可是昨天,当这部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式出台之际,条例的名称已经变成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法规条文从原先的23条增加到了现在的38条。
  法规名称的改变,法条的增加说明了什么?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的信息表明,条例名称的改变和法规条款的增加,反映的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因此在法规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性很有必要。

  签订集体合同应该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刚性原则,增强可操作性。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平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本项立法应当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性规定,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本项法规的修改,增加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并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表述,所以法规的名称也改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报酬要协商
  裁员20人也要协商

  职工的劳动报酬谁说了算?职工的福利和劳动定额谁说了算?单位要裁员20人谁说了算?昨天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给出了最明白最权威的回答:哪一方说了都不算,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如果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

  如果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这些如果一旦成为现实,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也作出了法律回答:集体协商不得拒绝。

  《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些条款在法规的初稿中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它们的增加是在经历了初审后,是在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

  [亮点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法规条款表明一个意义:充实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体现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原则。已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充实并完善了集体协商的事项、集体协商的主体、集体协商的提出、集体协商的准备等等内容,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保护,依法落在实处,并加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协商代表履职
  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这是一个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或者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的时候,他们的工资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福利待遇是否会因为履职活动而被扣除?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依法保障了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利。

  《集体合同条例》明确: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令记者眼睛一亮的关注点是“本企业产生”5个字,因为这看似普通的5个字,在昨天的该条例表决稿中是以黑体字形式出现的,这就意味着这普普通通的5个字,是在该法规经历了二审后重新修改并增加的。

  [法规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地方立法应当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和保障协商代表的相关权利是立法的必要。为此,该法规就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尤其是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范。法规二审稿中曾规定,“代表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履职活动”。后来有委员提出“3个工作日是指什么期间内的3个工作日,如果法规不做相关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法规表决稿将“协商代表权利”条款特意修改为“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
  《条例》体现立法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即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用法律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成为现实,同时又标志着协商机制的内容应该是刚性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对此部新法规给予的积极评价。

  他说,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一部法规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现在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处置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中,要对劳动者损害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定,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新出台的该部法规,很好体现了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两项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理念。立法实践证明,平等协商制度应当是刚性的,集体合同是可以签订的。构建和谐社会,处理好劳动者利益非常重要。集体合同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弱势群体利益。

  记者注意到,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在第6章同样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以35、36、37三条条款明确了违反条例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是,3条法律责任均不见惩处性内容,即没有强制性执行条款,这是什么原因?

  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表示,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目的在于赋予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是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旨在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中的某一方不愿意进行协商而对他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这是不适宜的。

  据介绍,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并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

  “但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在操作时很困难,几乎无法执行。”这位人士表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体现了立法者“依法设置并保护一种集体协商程序”的立法本意,“且协商的机制也设定得比较合理完善”。



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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