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与好制度
过去十几年中,腐败的一个重灾区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此种腐败,主流经济学家似乎持一种肯定态度,因为,按照他们的逻辑,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产权转移到私人手里就好,因为,私人产权的扩展会推动市场制度的发育。
然而,这样的推论很可能是轻率的。历史上已经有过非市场条件下经济快速增长———当然不是长期的———的事情。即便是私人企业的存在本身,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着市场制度。这种说法乍看起来有点奇怪,但其实是历史的常态。现代市场制度在英国确立之前,甚至在此之后的绝大部分国家,都以私人经济为主体,但却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制度。
市场是什么
原因在于,市场并不是一种不无依傍、自足的资源配置机制。主流经济学把市场理解为一种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显然过于技术化了。相反,市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套可扩展的人类合作与交换秩序,它以一整套道德信念和宪政规则为基础。比起其他组织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它的根本特征是自由,市场意味着,任何强制性权力都受到控制,人们可以自由地进行自愿交易。效率不过是市场的这种正义本质的一个附带后果而已。因为,市场制度不是配置资源的机制,而是确保这一机制正常运转的更高层面的整套规则、程序。
也只有基于这一市场概念,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什么人们会把市场的现代历史从近代英国算起,而不是从北宋、从西班牙算起。而英国率先实现从前市场的经济制度向市场制度的转型,乃是因为种种偶然因素凑到一起,使英国人的精神与整个社会规则体系实现了某种跃迁。在这些偶然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清教与普通法。
关于清教与资本主义起源之间的关系,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尤其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英国学者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从不同角度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清教伦理有助于资本主义的形成。但他们的理论主要解释了,清教如何改变了英国人对待财富、对待经济活动的态度,从而使人摆脱中世纪教条的伦理束缚,无所顾忌地投入到发财致富的活动中。
这一点显然不足以解释,清教对于作为制度的市场的整套规则体系之形成,发挥了何种作用?事实上,从中世纪中后期起,尤其是经历文艺复兴之后,欧洲南方拉丁国家的人们已经大体上改变了对财富、对经营活动、对利润利息的看法。那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似乎也相当快速。所以,近代初期的意大利各城市、西班牙、法国相当富裕。发财致富、或者追逐利润的精神,跟市场制度并非一回事。
清教以一种方式成了市场制度的催化剂。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初,就催生了第一套系统的经济思想体系及政策方案,即重商主义,新兴的国家突破中世纪国家-社会之间的界限,试图管制经济,增加王室财政收入。为此,国王发放专利、设立垄断,强征高额关税。英国也不例外,时为16世纪中后期,即著名的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期。《大国崛起》电视片似乎把英国崛起归功于这位女王的英明领导。然而,正是这位女王,妨碍着市场制度的发育,因为,她最乐于出售垄断特权。1601年,英国议会下院就垄断问题进行辩论的时候,就给垄断下了一个十分精当的定义:“对某种公共物品(城市的或全国的)限于由某一人私人使用”。
面对这样的垄断,纯粹具有“经济人”理性的商人们的本能反应当然是,通过报出更高价钱,或者走通高层关系,让自己也成为垄断者。当代中国的一些企业家也正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贿买相关官员的,经济学家将这视为一种历史必然性。打破垄断尽管合乎商人整体的利益,但对任何单独一位商人,其成本都太高了,那样做太傻,用经济学家的话说,太不理性。事实上,当时,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经历过文艺复兴深刻影响的国家的人们,正是这样想的,那里成了腐败的乐园———当然,也就与市场制度无缘。
英国商人与市场制度
但是,清教伦理却让部分英国人甘愿当傻子。这里不妨引用19世纪杰出历史学家基佐在其《1640年英国革命史》开篇的一段生动描述:“他是一个基督徒;他在他自己家里,在朋友群中,大胆地探查天赋权力的秘密。究竟是什么尘世的权力,是高超到不容许探查的呢?他在他的《圣经》里头读上帝的法律;他因为要服从上帝的法律,就必须违抗其他法律;因此,他必得确定别的法律所应该止步的地方。一个人要晓得一个主人的权力的限度何在,不久就得要追寻君权的起源:现在整个英格兰所探查与谈论的,就是君权的性质及一切权力的性质,这些权力在古代的限度,新近是怎样掠夺他人的权利的,如何才能认它为合法,以及合法性的来源:这种探查开始时是战战兢兢的,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需要才这样做的。他们的谈论,在长期中,都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不敢谈论得太深透。但是这些谈论给了他们以更大的自由和勇气,这是从前所没有的。”
这种对君权范围的探查,当然涉及国王的经济管制,尤其是垄断。诚如韦伯所说,在清教伦理中,劳动是人的天职,其中包括自由地生产和贸易,而国王授予的垄断权却妨碍每个人承担对上帝的义务。因此,垄断违反了上帝的律法,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一个虔诚的信徒是不可购买这种特权的。为了尽自己对上帝的义务,就必须废除这些垄断。信仰使国王授予的垄断丧失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信仰的力量也给了某些商人以反对的勇气。
同样,面对国王随意开征的赋税,具有道德勇气的英格兰人的反应,不是私下里逃税,或者贿赂税务官员减免自己的税,而是公开拒绝纳税,宁可被送到法庭上。这其中最著名的是1606年的Bate’s Case和1627年的“五骑士案”。
幸运的是,普通法法院和国会则把垄断、非法征税,从道德上的不正当,变成了实实在在的非法。在1602年的“垄断案”中,王座法庭裁定,垄断权有悖于保护贸易的自由和臣民的自由权的普通法,也有悖于国会的各项制成法。在1637年财税法庭审理“汉普顿拒付船费案”的法庭上,他的代理律师称:“为保障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王的君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正是这些基于宗教信念的抗争,逆转了伊丽莎白女王所开启的重商主义,这种重商主义也许确实未必妨碍英国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市场制度却不会从这种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中形成。 编辑: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