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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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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
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
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
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
,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
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
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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