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政策法规 >> 福利保险 >> 文章正文 | 今天是: |
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
|
|||
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99修订)
【颁布时间】 1999.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入会章程 | 招商合作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用户留言 | 管理登录 | |跨境菊桔韩妆公众号:jjhz9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