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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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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99修订)

 

【颁布时间】 1999.09.18
【实施时间】 1999.09.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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