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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双方利益个人解除合同获补偿
作者:孙媛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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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双方利益个人解除合同获补偿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4年8月到某培训中心担任教师工作。2007年初,该培训中心在经营中出现问题,决定停业整顿,于同年6月8日通知王某回家等待工作安排并告知王某,6月份工资可以按照原待遇3500元标准支付,以后每个月按1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此后王某未再上班。2007年6月18日,王某向该培训中心发出特快专递,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培训中心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争议。王某诉至仲裁委,要求与培训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因拖欠工资要求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2007年6月1日至19日的工资。

    分析:

    因为王某以书面形式向培训中心表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且培训中心也同意,据此,劳动合同应于2007年6月19日解除。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或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开庭后,仲裁委分别与王某和培训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情况后得知,王某没有工作后,生活压力比较大,希望找一份新工作,但如果不与培训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单位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中心认为王某平时工作表现不错,希望在培训中心重新开业时能够继续聘用,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至合同期满。经过谈话,仲裁委认为仍存在调解的基础,只是每个人的出发角度不同,只考虑了自己的利益。经过仲裁员做工作,王某同意放弃部分权利以尽快解决问题,仅要求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500元。培训中心负责人也认识到,原计划合同期内需支付王某工资及生活费共计9500元,加上2007年6月至12月由培训中心为王某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远超过王某现在要求的金额,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王某生病,还有可能进入医疗期,双方的劳动合同还得顺延,培训中心的支出还有可能加大。考虑到这些情况,培训中心最终同意调解。

    最终,双方协商一致于2007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培训中心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培训中心承担全额仲裁费。

    本案中,若仲裁委直接作出裁决,王某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将拿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而培训中心若按照当初的设想继续执行,付出的费用也不在少数。通过调解,王某即拿到了适当的补偿,培训中心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双方也留下了以后合作的空间。

    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过程中,由于仲裁案件的特殊性,不能一味地单纯强调合法,仲裁员还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从双方的角度出发平衡双方的利益,借以化解矛盾,把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仲裁阶段。

编辑: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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