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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钱培训员工后可否保管其所得证件
作者:白永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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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钱培训员工后可否保管其所得证件

    问:《劳动合同法》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也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这里的证件指的应当是劳动者所获得的所有证件。我单位经常外派员工脱产学习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及从业证书。请问,公司出钱培训员工后,公司代保管员工获得的资格证和从业证等,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若想通过此种途径约束劳动者,该如何正确操作?

    答:《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通过第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讲的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主要指的是招用员工这个环节,而且这里的证件也应当指的是员工在被招用前的证件。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员工证件的方式限制员工的正常流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金的约定,以实现劳动力在市场经济下的正常流动,因此该法也必然禁止通过扣押证件的方式约束员工流动。

    当然,上述不得扣押的证件并不包括公司出钱对员工进行培训取得的证件。公司对员工培训所获得的证件,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属于员工本人,因此公司可以代为保管。但是从规范操作的角度出发,公司可以通过设计培训制度达到约束核心员工随意跳槽的目的。

我公司这种用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问: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下属各子公司之间人员互派的现象非常严重,经常出现总公司派一批人到下属各子公司工作,工资由各子公司发,社会保险费由各子公司缴纳,而且各子公司之间也经常互相外派或借调员工。请问,我公司的这种用工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指的是由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要招聘人员并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即有劳动关系的单位不用工,无劳动关系的单位实际用工,其明显的特征是由独立的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承担派遣员工的义务。通过对贵公司的用工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总公司以及下属各子公司之间的员工外派用工属于内部借调或外派。由于贵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因此这种用工形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编辑:(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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