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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路线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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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幸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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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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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别忘备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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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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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作出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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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送达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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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伤情基本稳定  进行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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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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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至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编辑: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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