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失业保险中心问: 1、 是不是单位在7日内必须将失业人员名单报至经办机构,并且本人必须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否则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2、 我县有一个工厂,在2002年已宣布破产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该厂职工虽都已经参加失业保险,但中间有间断,现在职工要求补缴间断期间失业保险费,以此享受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情况是否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为您解答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如果审核发现其失业前所在单位未报送失业登记备案材料,则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认为,不应因此而剥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 根据国家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那些既没有在其他企业找到就业岗位,又没有申领自谋职业,并且没有得到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符合领取失业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即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或者中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从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一次性补偿,不能为此而剥夺职工享受保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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