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明光公司主要从事衡器及配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1997年7月,该公司与新录用的员工张平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自1997年7月至2003年8月;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均需向另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00年3月,张平到晨星公司任职。该公司的业务中包括衡器的销售。同年5月,明光公司部分销售人员集体辞职并带走了部分客户名单。后经明光公司多番查证,这些销售人员全部进入张平所在的晨星公司,并且张平事先已将明光公司销售人员的薪资待遇透露给晨星公司。
2000年7月,明光公司以张平和销售人员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晨星公司停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晨星公司拒绝了明光公司的要求。明光公司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平等员工立即停止在晨星公司的工作并赔偿明光公司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明光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明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发现,明光公司与张平之间没有保密协议,明光公司内部也没有相关保密制度。法院遂判决明光公司败诉。
点评:
分析明光公司的败诉原因,主要是其内部关于保密事项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建立一个整体系统的保密制度,并需重点考虑以下事项:1.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法律对什么是商业秘密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公司认为是比较重要的事项均可列入商业秘密中。本案中,明光公司完全可以将员工的薪资标准、客户名单等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使其得到法律保护。2.确定保密制度适用对象。该公司可以在保密制度中明确,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员工适用该制度。如此,公司就只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是否需要员工负保密义务即可。3.详细约定履行形式。履行保密义务的方式有很多种,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一种方式。4.确立违规罚责。这是整个保密制度的核心和重点。严格的责任限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员工在行动前先在得与失之间作个衡量比较,以减少发生此类事件的概率。5.符合法律的规定。制度制定完成后,公司应当在施行前确保其能够取得合法地位。因此,保密制度中不能出现法律禁止的事项,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因为,虽然某些规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被禁止或限制,但一旦发生争议,对法律未具体规定的一些事项,司法人员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编辑:(冰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