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杜某系某公司职工,2006年7月16日下午3时,受领导安排去修理家具,下午7时完成工作,骑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受伤昏迷。第二天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治疗,单位未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3月29日,杜某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杜某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对杜某作出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同时还查明杜某为参保职工。杜某从申请之日起,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前的工伤待遇由公司支付。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问题,二是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在杜某发生事故伤害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而是由伤者自己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杜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合法,且未超过申请时限。
那么,如何确定杜某被认定为工伤之后的工伤待遇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最后,杜某工伤待遇2007年3月30日前的由公司承担,之后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编辑:(冰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