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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不等于加班工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轉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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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不等于加班工资

每逢长假,劳动者都会特别关注加班工资,为此记者昨日专门采访了甘肃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上述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如果不给调休或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或200%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过节费的性质,他说:“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另外,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兰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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