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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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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和多重劳动关系的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原则。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惟一合法形式,实际上否定了口头合同的合法性。 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有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有时劳动关系并不连续,如果一味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又作出特别规定,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一定条件下非全日制用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并不与本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二、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 我国一直主张劳动关系单一化,对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持保留态度。《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引导了用人单位尽量不要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反对劳动者兼职的态度更为鲜明。显然,用人单位招用兼职劳动者有很大的风险,这是立法者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用人单位不用兼职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兼职。这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显著区别之一。由于本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也不适用《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都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从事一项非全日制工作,同时兼另一项全日制工作。二是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不是毫无约束的,必须满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前提。 编辑:(冰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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