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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劳动关系中的“六期”
作者:黄 莹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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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劳动关系中的“六期”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不清楚劳动关系中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的概念,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往往会陷入误区。把握和熟知上述几个概念有助于单位的用工管理,也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1.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简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合同期是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类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

    2.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与合同期的起算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从合同期中剥离试用期。其次,试用期由双方约定,且根据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长短,并受法律的一定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3类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一是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有别于通过常规手段及资金招聘的人员;二是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特殊培训的人员,有别于只是在工厂内部进行的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等必备培训;三是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提供了住房、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服务期限可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5年期居多。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但在实际中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当合同期已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对用人单位而言,此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合同期满,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招用费用等。二是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不满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支出的成本以及岗位的特点等情况,在服务期协议中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作为双方履约的保障。

    4.实习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进行训练的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对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期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只能按照民法的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这类人员最好与单位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实习期限、内容、报酬等内容。

    5.见习期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办理转正手续、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可见,见习期在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目前见习期已渐渐退出劳动合同范畴,但在正式宣布废除前,仍有存在的可能。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纠纷的,可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解决。

    6.学徒期是让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制度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的一种产物,至今在一些技术岗位上仍然沿用。学徒期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确定。学徒期应包含在合同期内,且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编辑: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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