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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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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针对的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超过了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仍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本条所针对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加倍支付工资的责任。即在用人单位违法期间(其起始时日为用工之日;终止时日为违法行为终止之日,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按照二倍标准支付工资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即该期间最长为自用工之日,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时日。

    2.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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