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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是“过家家”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http://www.dgh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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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张立应聘来到一家网络公司,进公司后,公司给他发了一纸聘期为3年的聘任书,他被聘任为部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明确了他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今年5月,公司领导层变动,新任领导对人员开始调整。一天,领导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张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跟他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跟他解除劳动关系吗?

张立跟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他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公司无权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张立的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张立一直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随意解除张立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张立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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