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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单位商业秘密 离职要按约定保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自:劳动仲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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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单位商业秘密 离职要按约定保密 问: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员工,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但现在老板要和我们签的合同让我很苦恼。该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离开本单位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请问这种约定合法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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