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送达程序 避免引起纠纷
近年来,用人单位在处分处理职工时,因方法不当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对职工的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凿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一些问题外,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回证,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支持而败诉的情况也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过程中未要求职工签收或未要求职工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而导致送达回证不产生法律效力。这分两种情况:其一,当用人单位将对职工的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职工或其同住成年亲属时,未要求签收。如果职工对此有异议提请仲裁,并否定曾经接到过用人单位的处分处理决定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证明,就不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其二,如果用人单位送达对职工的处理决定时,职工本人未在家,而送达人未询问或查验有关证件,就让其同住的未成年亲属签收,也会导致送达回证不产生法律效力。 留置送达过程中,未邀请有关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这种现象比较普遍。用人单位将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职工或同住成年亲属,但其拒收。这样,即使有两人以上的留置送达证明,因未有其它相关单位的人员作见证人,如果此后被处分处理的职工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不能认定该用人单位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邮寄送达未挂号,无法证明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与上面所说的情况相同,被处分处理的职工否认收到送达书时,用人单位又将处于被动。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挂号邮寄送达,也有签收,但职工提出送达的不是“此”而是“彼”,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应将邮寄挂号送达一律改为经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送达。 公告送达随意化。实践中,当一些用人单位不是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经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送达,且又不能足以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经常喜欢用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有详细住址,本人未在家3个月以上(须有其住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证明)且又无同住成年亲属时。二是受送达人已无详细住址时。对于前者,应在用人单位的醒目位置和本市以上新闻媒体(报纸)以及受送达人居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介(报纸)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在用人单位醒目位置和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 因此,企业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应把好“最后一道工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