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HR管理库 | 政策法规 | 案例集锦 | 企业管理 | 资格认证 | 经理人库 | 图片中心 | 下载中心 | HR·社区 | 
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HR管理库 >> 劳动关系管理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六大注意事项
作者:吴迪    文章来源:劳动与社会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 【字体: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六大注意事项

 

    一,避免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

    1.统计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和确认名单,甄别实际劳动者身份。

    2.确认劳动者此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字为本人所签,否则会形成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3.向劳动者送达应该交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文本并保留有效送达的证据,否则会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要求赔偿的危险。

    4.清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台账,要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存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绝,则可以其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确保200811起形成全员合同制。

    5.对已离开本单位,但档案仍在本单位未转移的劳动者,应通知其限期转移档案(应征入伍人员除外),以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对本单位特殊人员,如实习生(属于全日制国家统招,且档案在本校的在读生)、返聘人员、长期与短期外驻人员、借调人员等进行身份确认,重新定位劳动关系从属,否则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告知义务的准备

    应当对本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市场规模、资产结构、人员配备、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等,以及每个具体岗位的工作内容、职业禁忌、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属于特种行业以及对劳动者在此的执业资格要求、劳动报酬、不同岗位与工种的工资结构与水平、休假制度等进行总结,并印制成书面材料。

    如某个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或属于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用人单位应如实将职业危害与劳动安全生产与保护措施、特殊福利与津贴等告知劳动者。这主要是为了有效地履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充分告知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否则劳动合同就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并应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

    1.书面确认劳动者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该时间一般不应早于本单位依法成立的时间。应特别注意已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接近10年的劳动者。

    2.书面确认劳动者的年龄并计算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3.核查劳动者是否属于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情况。

    以上人员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概率人群,操作中应给以注意。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与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保障

    1.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2.剔除原规章制度中不符合劳动标准的部分。

    3.2008年之后制定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予以通过生效并保留该过程的证据。

    4.确保原规章制度以及今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已有效地告知或送达于每一位劳动者并保留此证据。

    5.用人单位管理者与决策者务必从此养成凡实施涉及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决定之前,必履行上述程序的习惯。

    如果以上5项工作未落实到位,用人单位的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就不具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受其约束。

    五,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应考虑的因素

    1.保留劳动者的工资清单至少两年,以便计算经济补偿金。

    2.书面确认劳动者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作为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时间的依据。但该劳动关系的形成时间一般不应早于本单位依法成立的时间。

    3.调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家庭是否有其他无业人员;

    2)家庭是否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是否进行了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否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4)是否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是否在停工留薪期或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是否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7)女职工是否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8)男职工是否享受晚育奖励假;

    9)是否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10)是否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11)是否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

    12)是否为残疾退役军人;

    13)是否为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

    14)是否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15)是否为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

    16)是否为工会主席或工会工作人员;

    17)在本统筹地区缴纳养老保险的累计时间。

    以上人员在用人单位基于非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除豁免权。如误被解除,用人单位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注意事项

    1.查实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仍处于有效状态。

    2.向被派遣劳动者公示劳务派遣协议和本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3.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比例达成协议。

 编辑:(冰含)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HR·经理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