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高温,还得靠46年前的暂行条例?
入夏起来,大江南北被高温笼罩,一些大中城市更是频频告急,如重庆市今年主城区气温已爬升至42.9℃,突破历史极限。高温“烤”验,也是防暑考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炎热夏季超过全年三分之一时间的国家,立法及行政对高温又有何应对之策呢?
近来被媒体广为聚焦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称就是我国目前关于高温福利唯一可以参照的规章制度。这部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于1960年7月1日的条例,在长达46年的时间里从未作过调整,着实令人汗颜。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来说,显然连这一纸46年前的《条例》都不能享用。至于《条例》中夏季露天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规定,在今天读来恍如“隔世”。至于高温的界定、高温休假、高温补助等等具体细则均未明确。对于一部法律而言,《条例》最大的缺失在于它未规定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亦即在《条例》之下,企业不遵守也不会被追究。不具刚性的《条例》在实质上仅仅成了一个行政指导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当然,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并非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调整,《劳动法》或《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或许就能解决实际问题。而问题正在于,现行《劳动法》也好、《安全生产法》也罢,于应对高温作业同样没有只言片语的规定。
鉴于以上立法的严重滞后和缺位,近10年来,要求为高温立法的呼声不断。但年复一年之后,不仅专项立法步履蹒跚,即便较易操作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也止步不前。应当看到,对劳动者而言,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于立法的呼吁只需表达对某种法律的渴求,而不必苛求细加论证以何种立法来实现利益诉求。但对于立法机构,却必须考虑具体的立法技术——究竟是专项的立法还是相关法律的修订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行性与科学性上孰优孰劣?而更关键的障碍似乎在于,在以利益和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的立法或修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利益或责任的些微变化都将直接影响高温立法的进程。比如劳动安全,涉及安监部门;工伤保险,事关劳动保障部门;纠纷解决,关系到《劳动法》与《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在龙多不治水已是行政顽疾的现状之下,再寄望于部门起草法案恐难以让人放心。就高温立法本身的内容而言,以中国地域之广,各行各业实际情况差异之大,也很难制定一个通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
与国家的高温立法悄无声息相比,一些城市在高温作业的立法和制度实践上已然有了一些较好的先例。如济南已在一些工地开始试行“高温假”制度;上海市六部门也在今年联合发出通知要求38℃以上可以暂停工作。尤为可喜的是,2005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国率先颁布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全天停工;高温作业中暑应认定为工伤……46年后来自深圳的这项立法实践的确让人眼前一亮。然而“高温立法”并不独独于一个城市或一个行业、一段时间所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举措还是太少太少。
在高温“烤验”下,“高温立(修)法”已是迫在眉睫。然而,高温下的民生保护并非仅仅是对“立法”的考验,更是对行政的考验。其实,许多城市管理问题并非需要专门的法律才能解决。热浪灼人,公交站台酷热无“挡”、公交座椅滚烫难挨……为市民撑一把伞、种一排有荫的树,并不那么困难。除却在立法上为劳动者撑起一把“遮阳伞”,更多的仍体现在日常行政管理的点点滴滴之中。(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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