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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http://www.dgh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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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做好200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以下简称特定门诊)续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市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进行2006年度特定门诊续审工作。2006年度特定门诊续审工作与上年度的办理手续基本一致,采取办理续审手续和免办续审手续两种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办理续审手续的范围及所需手续 (一)适用范围 经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办理特定门诊续审手续: 1.患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各种心脏疾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慢性化脓性骨髓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的; 2.患帕金森病的; 3.2005年度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 4.需变更特定门诊相关信息(包括就诊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以及是否申领特定门诊卡等)的; 5.社保部门随机抽取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 (二)所需手续 1.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第1条的参保人,按原申报办法办理。即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院的主诊医师填写《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以下简称《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核定签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后,参保人持此《诊断证明》、2005年度《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结果报告、治疗方案、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2.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第2、3、4条的参保人,持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结果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3.属上述适用范围第5条的参保人,其续审手续另行通知。 二、免办续审手续的范围及周知事项 (一)适用范围 除上述需办理续审手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2006年度免办续审手续,不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保部门将采取日常随机抽样检查的方法了解其疾病诊治情况。 (二)周知事项 1.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06年度的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信息(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是否发放特定门诊卡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其中,原为“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的统一按“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办理,需再行放、化疗治疗的可凭有关诊治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 2.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和特定门诊卡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三、特定门诊卡的发放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发特定门诊卡: 1.申报市外医院就医的; 2.患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的; 3.患有两种及以上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其中任一病种属于不发卡范围的; 4.需凭医疗保险结算单回单位报销或到商业保险公司申领待遇的。 除以上情况外,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定门诊患者均可申领特定门诊卡。其中,原已发放的特定门诊卡可继续使用,不需重新申领。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О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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