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要体现双赢与和谐(观点)
从职工的角度看,最低工资标准当然是越高越好;从企业的角度看工资属于成本支出,自然是越低越好。两方利益相左,就需要政府就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规定,既要适时提高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过快增长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最低工资标准要体现和谐,要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前提。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劳动者在与雇佣方的谈判中通常处于不利地位。
纵览全球,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无外乎两种方法。一种是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统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赡养系数,再加上调整数。另一种是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社会保险、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通常情况下,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最低工资标准既有利于缩小结构性的收入差距,又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最低工资标准也要体现双赢 并非越高越好。即:一方面要随着经济增长适时适当提高,使其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这是分配的结果;另一方面要符合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分配的前提,不然如过快增长就要影响经济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全体公众的利益。
目前劳动者中直接受最低工资标准影响的主要是从事简单劳动、技术含量较低的农民工等。对于这部分劳动者而言,合适的工资标准保障当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就业以及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不拖欠。如果一味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产生两方面不好的后果。一种是,雇佣方权衡利弊,选择减少用工数量,进而使部分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不是件好事。另一种是,雇佣方选择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的工资,由于劳动者急于求职,双方对此达成了一致,最终使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摆设。从这个角度讲,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应充分沟通各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后,更重要的是执行到位,否则,再怎么提高也没有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