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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不能随便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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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不能随便发

几年前小李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400元,并根据每月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再给予奖金。另外还规定,每年经过考核可以逐年提高工资待遇。由于小李工作勤奋,老总很赞赏,试用期3个月后即给小李调整了工资。

    
去年2月初,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于是,小李请病假在家休养。但小李没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间,企业只发给他病假工资550元,并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含在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承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百般无奈之下,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开庭审理时小李认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在企业仅支付550元,还要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小李病假休息,没有为企业创造财富,现在企业每月发给他500多元已经蛮好了,怎能还要求企业承担他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小李提出的要求,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李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病在家休息,企业发给小李病假工资550元,与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相悖,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支付少发给小李病假工资的差额,并且还要承担小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职工在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条又规定,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或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见,小李在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750元标准的80%支付小李的病假工资。企业不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按月支付小李的病假工资及支付少发病假工资的差额,而且还要承担小李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等费用。


编辑: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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