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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单位能随意终止合同吗?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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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单位能随意终止合同吗?

    我在邮政分局工作了13年,一直是临时工性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今年总局说我超过了35岁,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请问,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后是否有什么特殊的保护条约?单位这样做是不是有违法的地方?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梁先生

梁先生: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据此,合同的期满终止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此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这与职工的工龄长短没有关系。当然,如果合同终止时你正处于医疗期,则单位应当依法将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方能终止。

    关于合同终止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的问题,其法律依据是原《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3日废止。对于废止后的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劳社厅函[2001]280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因此,邮局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关键要看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单位应该按照2001年前的邮局工龄支付生活补助费。

编者: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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