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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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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单位计算三名工人伤残津贴。请问在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是按该人离岗时(2006年以前)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按职业病防治所出具诊断(均为2006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为您解答

    
由于三名职工被诊断并认定患职业病的时间是2006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因此计算他们的本人工资应按条例第61条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执行。即他们最后离开导致他们患职业病的井下接触煤尘工作岗位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同时根据条例第33条规定:已退休的两位职工自诊断认定患职业病之日起,如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其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诊断认定职业病前仍按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尚未退休的职工则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此外,三名职工离开患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均在1996101以后,我们认为均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

编辑: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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