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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申诉时效,要支付加班费?
作者:马国华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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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久前,我公司职工吴先生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支付他20049月至20079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原因是在此期间他一个月只有两天的休息时间,节假日也照常工作了。我们公司承认他加班的事实,但是认为,他的申诉请求已经过了60天的诉讼时效规定,不能再向公司要求加班费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吴晓

    答:关于确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及申诉时效的问题,2006710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等。因此,对于类似上述案例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给予支持。

   
本案中,除非贵公司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否则应该依法向吴先生支付加班费。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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