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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可否要求赔偿?
作者:白永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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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可否要求赔偿?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现在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据说今年年底这家公司要搬去广东省江门市鹤山镇,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员工是不是能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而且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写的工资数额只是实际工资的一半。例如:我现在每个月实际领的工资是3000元,但合同上写的工资数额是1500元。另一半工资公司给我们算的是加班费。而且现在我们每天上班时间是八个半小时。请问,到公司搬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们经济补偿?还有每天多工作的半个小时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公司补给我们加班费?如果公司拒绝给我们补偿,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答:你们单位搬迁属于《劳动法》上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给你们的加班费都应该算在工资总额里面,你们可以要求工资按每月实际领取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每天半小时的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拒绝赔偿的话,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编辑: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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