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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自:劳动仲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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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我们单位为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第十六条对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或竞业限制条款,但两者只能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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