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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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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针对的违法行为包括4种情形: ⒈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即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 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法》等法律、规章都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 ⒊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⒋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包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二,用人单位有本条所针对的以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两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⒈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责令支付差额部分,即补发工资直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却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责令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⒉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逾期仍然不支付以上所指劳动报酬、加班费、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则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编辑:冰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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