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规定。
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要求,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凝聚力,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劳动报酬即是劳动者给付劳动的对价。本法所称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等相关报酬。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里的“所在地”,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包括省会所在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如果市的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按照市的标准执行;如果市的行政区域没有相应的标准,就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执行,要视劳动用工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有其现实原因。在劳务派遣的具体实践中,往往是由经济较为落后而且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派遣,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激烈争议的缘由。在本法未通过之前,劳动者往往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有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侵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的工资。这甚至成了劳务派遣活动的“吸引力所在”。基于这种情况,本法对这一劳务派遣中的焦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
(摘自本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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